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向小企业倾斜!大力扶持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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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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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企业家和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学会“分灶吃饭”!分身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化整为零、变大为小,小的就是美的

优惠政策一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的部分,按2.5%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二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降1%。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三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四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优惠政策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六

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新政,面向的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当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规定,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优惠政策七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起,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免征并不等于免申报,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也是需要进行申报的。

参考: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政策八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两费”)。

参考: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其中要求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2月25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文明确小微企业按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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