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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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此背景下,制定实施《“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谋划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具有重大意义。

“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前瞻性研究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谈判和磋商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是全面推进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全力推进《专利法》修改工作,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完成《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提高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就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修改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工作。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部署,持续进行专题论证,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等方面不断取得共识,并形成立法草案建议稿等阶段性成果。

三是推进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中医药法》中传统知识相关条款,推动《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等立法工作。密切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政策。进一步回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对审查工作的新诉求,持续完善专利审查规则,四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并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印发并实施《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

五是深度参与相关涉外工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平台多边规则制定以及中日韩等自贸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相关工作,配合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顺利签署。参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并做好落实工作。持续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有关准备工作。

“十四五”时期发展形势

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知识产权法律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艰巨的困难挑战。

从国内形势上讲,党中央、国务院日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明确表示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创新水平大幅提升,创新主体积极性大大增强,创业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些都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从国际形势上讲,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严重冲击,知识产权领域多边谈判呈现僵持甚至停滞状态。然而,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开放与合作仍是各国发展需要,在多边磋商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全球双边和小多边贸易协定谈判进展和成果显著。同时,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助力企业“走出去”,也需要维护多边规则,深度参与新规则的构建,积极推动双边和小多边经贸谈判,成为多边规则的维护者、国际新规则的贡献者。

“十四五”时期完善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的重点任务

“十四五”时期,要提高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有效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平行互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体系与国家经济科技发展需求充分响应,为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和高效运用奠定完备的法律基础,为推进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改革创造规则保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激励。

一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推进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在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加强专利保护、加强与国际规则对接等方面予以规则细化,保障专利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围绕加强商标权保护、全面增强使用义务等重点问题开展调研论证,加大对商标抢注、囤积注册等恶意注册现象的规制力度,积极推动完成《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针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权利保护较弱和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地理标志相关部门规章的修订,同时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调研,力争尽早形成建议草案并提出立法计划建议,推进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开展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制度研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立法后评估,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条款的完善,共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

二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工作。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加强顶层设计、增强法律一致性、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重要意义,不断丰富完善草案内容,进一步开展交流研讨,推动将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尽早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三是持续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制度完善。进一步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制定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继续就上述问题开展研讨,促进国内相关规则的建立与完善。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定。结合我国种业实际发展状况和创新主体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推动完成《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新一轮修改。

四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域外适用以及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调研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域外适用问题,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根据我国产业现阶段发展的特点及需求,研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从我国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情况出发,调研、梳理和分析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从创新保护、产业发展等不同角度,对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规则开展研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五是持续完善专利和商标审查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据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相关发展状况及创新主体需求,继续对《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审查规则进行研究和完善。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增加商标审查及审理程序性标准,增强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适用与指导作用,保障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

六是进一步深度参与相关涉外工作。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积极推动与贸易有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谈判,落实RCEP知识产权章节,研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知识产权条款,继续积极参与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以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等有关议题的讨论,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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