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税收福利!税务总局发布三条优惠政策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2022-03-08

摘要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

重要解读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究竟是按照2021年还是2022年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毕竟同一年度来说,六税两费申报减免时间在前,汇算清缴的时间在后,该如何适用优惠呢?

 

       1、老企业,2022年1月1日到6月30日,根据2021年办理的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老企业,2022年7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根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在首次汇算清缴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新设立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在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无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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