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亿元!南京市大力支持总部企业!

摘要
重要解读
一、总部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4年,全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环境更趋完善,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结构持续优化、集聚辐射能力明显增强,新增总部企业120家以上,新建高端商务楼宇80幢以上,逐步形成以总部经济集聚区为核心、总部经济重点园区为依托、平台载体为补充的总部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行动计划》将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4种类型。
1、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3、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4、成长型总部: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纳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拟上市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达到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及以上。
直接认定: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总部落户奖励、研发总部奖励、经营贡献奖励、提档升级奖励、人才激励奖补、办公用房补助等6项奖励政策和建设用地支持、融资服务支持、通关便利支持、优先推荐支持等4项服务举措。
1、总部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最高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6%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
2、研发总部奖励:对于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经营贡献奖励: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提档升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入选各类500强榜单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人才激励奖补:对年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在宁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其科技贡献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总额最高100万元奖励。
6、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措施
1、建设用地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选址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自用面积不低于7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列入年度省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总部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总部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融资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可享受我市最新出台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总部企业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推动基金投资的域外优质企业来宁落户。
3、通关便利支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引导总部企业进行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充分利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货物进出口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4、优先推荐支持。支持总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优先享受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支持总部企业产业升级和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总部企业申报产业发展各相关专项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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