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最高补贴5000万,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摘要
重要解读
一、引进企业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
扶持政策: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或从广州市外迁移至黄埔区、开发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经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扶持条件: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政策有效期内在黄埔区、开发区新设立;
2、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外币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3、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黄埔区、开发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
4、实现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对黄埔区、开发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
5、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若干措施扶持范围。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黄埔区、开发区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企业,新设立企业或原有企业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或者区内企业母公司在黄埔区、开发区新设企业,区内原有企业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新设立企业仍属于若干措施的扶持范围。
(二)申请本奖励的广州市外迁移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外迁移至黄埔区、开发区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
2、在政策有效期内从广州市外迁移至黄埔区、开发区;
3、实缴注册资本累计3000万元以上(即含市外实缴部分)。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外币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4、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并实现年营业收入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
扶持政策:对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对黄埔区、开发区对外贸易产生实际贡献给予扶持。上年度对外贸易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美元作为基数。本项扶持资金总额每年最高5000万元。
扶持条件及金额: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时,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如下:
1、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60万元扶持;
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1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120万元扶持;
3、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2亿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240万元扶持。
(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扶持金额=对应档次扶持资金*(5000万元/企业通过审核的资金总额)。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办公
扶持政策: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扶持期限最长3年。
扶持条件:
(一)政策有效期内在黄埔区、开发区新设立;
(二)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按国家统计局标准确定;
(三)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西至鱼珠,东至东二环高速,北至广园快速,南至珠江)租赁办公用房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四)租赁面积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以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需向属地街道备案;
(五)扶持范围只限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
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用好保税政策
扶持政策:对在综合保税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扶持期限最长3年。
扶持条件:
(一)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
(二)在综合保税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三)年对外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
(四)租赁合同需向属地街道登记备案;
(五)扶持范围只限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
五、支持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
扶持政策: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扶持。
扶持条件:
(一)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
1、建设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投入;
2、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开展集结和分拨业务,面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实现库存共享、供应链协同、多种贸易方式融合、全球履约交付的业务形态;
3、全球中心仓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实行非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设立账册,在区内完成与保税货物的集拼、分拨的跨境货物分类监管场所;
4、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和全球中心仓由区商务部门根据上述定义认定。
(二)为20家以上品牌商提供进出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报关等;品牌商指经营一个或多个自有品牌商品的生产型企业或销售型企业;自有品牌指具有独立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三)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
六、支持海外仓建设
扶持政策: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公共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每个海外仓项目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扶持条件:
(一)在政策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
(二)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
企业需在满足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次年申请扶持,申请时海外仓项目需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不要求被认定年度与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度同年。
七、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
扶持政策:对出口产品在境内外注册自有商标,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主导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八、支持跨境电商数据资源整合利用
扶持政策:对经认定的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的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资金扶持,由区商务部门对照扶持条件进行认定。
扶持条件:
(一)运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指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涵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进出口全流程的国际贸易平台,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提供电子订单、电子支付单、电子收款单、电子物流单、电子清单申报、收汇、退税等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平台统计数据共用共享:具体指向区商务部门提供黄埔区跨境电商企业名单、联系方式、进出口额等统计信息;
(三)为黄埔区、开发区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提供数据支撑服务:数据支撑服务指为区商务部门提供黄埔区、开发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分析报告,作为产业规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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