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科技型企业融资奖励政策兑现工作开始!

摘要
重要解读
一、政策内容及申报条件
1、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该专项奖励以上年度对滨江区贡献为基数,对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获得首次投资的时间须在政策期内,累计投资额达1000万元。
(2)申请企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3)创投机构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备案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含投资管理公司)。
(4)房租补贴仅限于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标准按2元/平方米·天/人,人均15平方米计算。房租和对滨江区贡献就高原则(先兑现房租,兑现滨江区贡献扣除已兑现房租金额),不重复享受。
2、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请企业2021年已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用于企业发展或投资滨江区内鼓励类产业项目。
3、鼓励滨江区内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该专项资助以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形成的对滨江区贡献50%给予返还。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2)2021年税务部门收到因自然人股东分红或股权交易上交的税收。
(3)2021年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已完成再投资该企业。
4、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滨江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滨江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经认定的创投机构指在政策期内新注册的创投机构。专项资助以创投机构当年对滨江区贡献的60%给予返还。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滨江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当年对滨江区贡献80%奖励。
【申请条件】
(1)创投机构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备案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含投资管理公司)。
(2)新注册的创投机构须工商、税务均在高新区(滨江),成立后应立即向滨江区发改局登记备案,每季度报送业务报表,未经滨江区发改备案的,在申请兑现时补上有关资料。
(3)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成立时间须在政策期内,贡献资助不受设立时间限制。
(4)房租补贴仅限于办公场地,补贴标准按2元/平方米·天/人,人均15平方米计算,在房租实际已支付并满半年后方可申报,对滨江区贡献奖励自企业设立自然年度起,按自然年度进行申报。
(5)房租和对滨江区贡献就高原则(先兑现房租,兑现滨江区贡献扣除已兑现房租金额),不重复享受。
5、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给予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以有限合伙人退出或分红对滨江区贡献的60%给予返还。
【申请条件】
2021年税务部门收到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因退出或分红上交的所得税。
6、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该担保公司对滨江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申请条件】
(1)补助对象为滨江区内担保公司。
(2)担保对象为滨江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3)担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担保金额须为经审计的日均余额。
7、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申请条件】
(1)补助对象为滨江区内各银行机构。
(2)贷款对象为滨江区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3)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订单贷)。
(4)信用贷款合同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申请受理时间: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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