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平区:启动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项目申报!

摘要
重要解读
《2021年度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项目》
(一)扶持政策
1、对于区外新引进临平区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3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2、对于区内新认定临平区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二)申报条件
1、新引进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2019年1月1日之后入驻临平区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临平区2021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区内新认定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符合临平区服务业主导产业导向(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临平区2021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所缴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需在5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
《 2021年度临平区原总部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扶持政策
1、新引进总部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其中,对新引进文创类总部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或按其年纳税金扣除税基后执行上述奖励。工业、服务业企业税基分别按20万元/亩、40万元/亩乘以拿地亩数的方法予以计算。兑现期未结束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新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可参照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2、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对企业支持按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存的60%给予奖励,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不含股权转让、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次性税收),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10%(金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除外)。已享受大企业大集团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申报条件
1、申报2021年度临平区原总部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需为已认定的总部企业。
2、属于新引进总部企业,2021年度实缴税金需为300万元以上。属于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2021年度实缴税收需超过基数(第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基数分别递增10%),已享受“双百”等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可申报。
3、原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三年兑现期已结束,2021年度实缴税金达到300万元,且2021年度实缴税收需超过基数(第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基数分别递增10%),已享受“双百”等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可申报。
4、企业所缴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需在5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
相关政策依据《余杭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发改〔2019〕79号)与《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临平发改〔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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