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亿元!南京市总部企业申报进行中

来源: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6-16

摘要

近日,南京市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半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启动南京市总部企业的申报,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最高1亿元的落户奖励,最高20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优先享受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

重要解读

       2022年3月,南京市发布《总部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宁总部﹝2022﹞1号),提出到2024年,新增总部企业120家以上,明确了加强目标总部企业储备、开展头部企业精准招商、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和优化总部经济营商环境等五项重点任务。

 

       依据《行动计划》,南京市总部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奖励政策

 

       1、总部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6%给予奖励,最高1亿元。对于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4%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功能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于认定次年兑现,其余奖励资金在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对南京市经济贡献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时分两年按各30%兑现。

 

       2、研发总部奖励,对于新认定的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南京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三年期满后,如企业符合本行动计划经营贡献奖励标准,再给予连续两年经营贡献奖励。

 

       3、经营贡献奖励,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的连续五年内,达到相关标准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对南京市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幅不低于10%时,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合计最高20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奖励,如达到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认定标准,经审定后可享受本行动计划其他奖励政策。

 

       4、提档升级奖励,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兑现。总部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并将其迁回南京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人才激励奖补,对新认定总部企业年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宁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其对南京市的科技贡献,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总额最高1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人才可依据相关规定申领紫金山英才卡,分层次享受落户安居、子女教育、健康医疗、文化旅游、体育健身、交通出行、法律金融等服务。

 

       6、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南京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约定人数和标准(人均1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办公购、建房补助(分五年等额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按逐年实缴房租的30%、20%、20%比例给予办公租房补助,补助总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二)服务举措

 

       1、建设用地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选址,符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自用面积不低于7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列入年度省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总部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2、融资服务支持,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可享受南京市最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3、通关便利支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引导总部企业进行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

 

       4、优先推荐支持,支持总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优先享受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支持总部企业产业升级和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总部企业申报产业发展各相关专项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

 

       近日,南京市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半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启动南京市总部企业的申报,相关要求如下:

 

       (一)认定标准

 

       1、总部企业是指在南京市注册成立,符合南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2、2021年1月1日后在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类总部企业。2021年之前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1月1日后通过以下途径升级为总部的企业为能级提升类总部企业:在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一般公司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各类总部企业具体标准:

 

       (1)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3)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能级提升类研发型总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4、在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

 

       (2)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分别直接认定为区域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二)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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