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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最新管理办法来啦!

来源: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2-07-20

摘要

近日,温州市发布《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标准,温州市研发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研发中心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依据市级相关奖励政策,温州市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20万元。

重要解读

      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一个地区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折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后劲。近年来,温州市积极搭建创新平台,集聚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加速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强力推进科技企业倍增计划,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究开发中心的梯度培育工作。据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浙江省认定的40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203家省级企业研究院,801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其中66家温州企业入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

 

      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壮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加快布局建设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推动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促进技术进步,支持企业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为基础,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或自建省级企业研究院。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增强企业竞争力,帮助企业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促进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建设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州市对新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近日,温州市发布《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下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3、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3、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2、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经费、科研设备和人才保障。

 

      3、负责监督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四)注意事项:

 

      1、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温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2、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研发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备案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温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格:

 

      (1)在申请备案、建设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评价不合格且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3)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评价的。

 

      (4)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在运行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 对取消资格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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