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3、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行业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申报中 2021-12-31 至 2022-12-30
项目级别: 国家级
组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项目类型: 税收优惠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3、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行业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1、人员人工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来源:财税〔2018〕99号);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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