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

市级 企业荣誉资质奖励
受理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适用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其他采矿业;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教育;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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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企业

历史获批企业名单 (包含多次获批、失效、有效的全部名单)
公司名称
所属行业
注册地
公示年份
补贴金额
批发业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2023
未公开
零售业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2023
未公开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2023
未公开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2023
未公开
通用设备制造业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2023
未公开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2023
未公开
造纸和纸制品业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2023
未公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2023
未公开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2023
未公开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2023
未公开

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要求

申报条件

一、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青岛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二、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2、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4、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5、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四、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2、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3、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5、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6、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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