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酌情考虑认定。
2、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近3年累计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请认定事业部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起失信行为已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