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03亿户,同比增长11.1%,是2012年的2.5倍,年均增长10.9%,约占市场主体总量(1.54亿户)的2/3。随着个体工商户注册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疫情防控的长期持续,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那么,2022最新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一、增值税相关政策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33号)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 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二)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四)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的(含)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5号)
三、其他税费相关政策
(一)“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号公告)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3、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五)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六)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 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交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6号)
(七)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37号)
- 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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