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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企知道
发布时间:2022-10-11

2021年3月1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目的和必要性

2017年,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团市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7〕102号),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珠人社〔2017〕102号文已过3年有效期,且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政策覆盖面过窄,未将毕业2年内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纳入就业见习范围等,使政策无法真正发挥作用,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

因此,为使更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受益,缓冲当前的就业压力,达到见习人员、用人单位、政府“三方共赢”的目的,有必要重新起草《办法》,加强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4个主要依据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2)关于印发2020届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就函〔2020〕1号)

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国资委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征兵办印发关于推进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教毕〔2020〕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3号)

21条内容

主要围绕见习训练的开展方式、见习对象的界定、见习基地的申请和认定、见习工作的管理等要素对见习工作给予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和珠海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尚未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是指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是指上述人员到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适应性训练。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确定和适时调整见习岗位规模;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就业见习工作,包括见习单位认定、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人员备案管理等,并按要求开展年度见习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1.符合本市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

2.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3.企业和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向注册地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二)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七条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单位应及时把已开发的见习岗位上报“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岗位,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供需交流会,动员符合条件人员参加。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就已发布的见习岗位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线下交流等各种方式与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条 见习单位应当在与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签订或终止(含期满或留用)见习协议的5日内,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备案见习人员相关信息。在见习期间变更见习岗位、见习时间等事项的,也应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应当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见习人员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期间待遇发放;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见习期间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见习待遇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和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工作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至12个月,具体时间由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自行商定。每名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待遇,并可按珠海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额外提供一定工作、生活、交通等经济补助。有条件的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并可按珠海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见习岗位一致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不录用见习人员的,应在终止就业见习协议时出具《就业见习鉴定表》。

见习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见习人员,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一)一年内未能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

(二)见习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或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被见习人员投诉并经核查属实,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出现其他应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情形。

对取消资格的见习单位,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单位认定的申请。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6大亮点

1)扩大见习人员范围

见习人员范围由此前规定的“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在珠或珠海户籍高校毕业生”,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2)调整相关受理机构

考虑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实行属地管理,《办法》将见习单位认定、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人员备案等的受理机构,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调整为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3)适当放宽见习基地认定条件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办法》将对见习基地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一是“在本市登记注册,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见习岗位的社会组织”可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是取消了“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的认定条件。

三是取消了“年度提供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0个”的规定。

4)就业见习实行信息化管理

为提高见习服务的管理效率和调控能力,对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见习岗位开发申报、就业见习申请等均实行信息化管理,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5)缩减材料办理时限

将见习单位认定申请由原来规定的“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提高见习待遇

见习待遇由原来规定的“见习基地每月应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提高至“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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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玉

    高级政策咨询师

    熟悉科技、发改、人社等委办局的补贴申报和资质认定,帮助企业制定3-5年的补贴申领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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