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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
企知道
发布时间:2023-05-20

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宁德市制定并实施了一套认定管理办法。

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8号),引导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旨在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持续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性特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财政局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的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或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7%。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和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装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属所在县(市、区)品牌企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企业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不低于3项,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

4.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县(市、区)(或东侨开发区,下同)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以下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1.专业化:与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地位说明材料。

2.精细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精细化管理、装备水平、管理效益、产品品牌和市场比较优势说明材料。

3.特色化:企业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弘扬传统技艺文化、生产具有特色产品说明材料。

4.新颖化: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有关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信息化应用水平说明材料。

(四)属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收到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名单,并授予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提供申报要求材料,真实反应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取消其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报告,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然列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享受市级“专精特新”政策。宁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福建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须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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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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