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根据《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扶持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将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 单玉
高级政策咨询师
熟悉科技、发改、人社等委办局的补贴申报和资质认定,帮助企业制定3-5年的补贴申领规划方案。擅长方向- 企业领补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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