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5000万!“深圳市总部企业”政策解读!
摘要
重要解读
一、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可按《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并享受总部政策支持。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具体的支持政策?
答:
(一)资金支持政策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申请,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发布。
1、落户奖励
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2、贡献奖励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按照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上上年度的部分再乘以30%计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的认定年度为2019年,其在2018-2020年形成地方财力连续正增长,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且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则企业在2021年可以申请贡献奖,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3、租房补助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政策性优惠用房指企业租用后可获得相关部门或区现金补贴的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申请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对应的租金发票、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房合同中,承租方需为总部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租房行为不在补贴范围内。如总部企业已购置办公用房,则不动产登记时间前可按规定享受租房补助,购房合同生效后不能享受租房补助。总部企业复查和租房补助同时进行申请,若复查后因未满足条件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则当年度租房补助申请无效。
4、购房补助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总部企业首次申请,且购房办公用房时无自有办公用房,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总部企业申请购房补助时,须提交自用承诺书,承诺购买办公用房为自用,自用范围限于总部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并附自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中,购买方需为总部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购房行为不在补贴范围内。总部企业复查和购房补助同时进行申请,若复查后因未满足条件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则购房补助申请无效。
(二)配套支持政策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至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总部企业可以享受用地、人才奖励、市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住房、教育、医疗、出入境便利等配套支持政策。(具体政策可咨询企知道)
三、认定深圳市总部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作为深圳市总部企业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其中,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增加值等承诺条款,具体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落户区政府拟定。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指《财富》、《福布斯》、《商业周刊》、《金融时报》等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的企业。高潜力企业估值以最近一轮股权融资为准。
四、总部企业认定的申报方式是什么?
答: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采取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分批集中处理的方式核定相关条件。
相关申请页面和申报指南可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总部企业服务事项”查询。
本市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总部企业核定申报流程如下:
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核定申报流程如下:.
五、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核算范围是什么?包含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吗?
答: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形成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总部企业控股超过50%(含)的子公司,可直接纳入统计核算范围;总部企业控股小于50%的子公司,提供总部企业审计报告证明该子公司可合并入总部企业财务报表,也可纳入统计核算范围。
总部企业的股权关系、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以市市场监管、统计、税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是什么?
答: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关于地方财力的计算,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按照中央地方共享税留存比例留存,企业所得税按40%留存,增值税按50%留存,《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费税100%留存。形成地方财力的计算,以自然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实际入库税额为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加大对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力度,为避免总部政策与国家惠企政策产生冲突,总部企业认定、复查及用地遴选中的形成地方财力将不扣除企业退税部分,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形成地方财力,仍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计算(即扣除退税部分)。
七、不同类型总部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
企业可同时申请认定为不同类型总部企业,如市级总部企业、贸易型总部企业等,可同时享受不同类型的总部政策,对于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如购房补贴等),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请。
八、总部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需要每年复查?
答: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深圳市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因此,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否则将面临约谈或者被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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